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总结。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必须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用心用力、抓细抓实。
凝聚运用“四种形态”的强大共识。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工作职责,全方位、多渠道地宣传“四种形态”,讲明基本内涵和要求,澄清模糊观念与认识,凝聚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通过还原、剖析腐败分子从犯错到破纪再到破法的过程,引导党员干部明白“四种形态”层层设防,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本质上是关心爱护干部,增强遵规守纪的行动自觉。要不断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引导纪检干部转变过去的思维惯性和工作惯性,以“四种形态”为基本遵循和标准,层层设防“盯违纪”、管全体,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
压实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责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于落实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要明责,分别明确党委、纪委在践行“四种形态”中的责任清单,确保履责有依,问责有据。要考责,参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在纪律审查力度不减、尺度不松的前提下,重点加大对体现抓早抓小工作的权重,更好地发挥考核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要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强化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管党治党不严、主体责任缺失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通过问责倒逼责任主体主动作为、促进“四种形态”落实。
完善运用“四种形态”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关于运用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制度,明确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及工作程序,分层分类实施。要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党员对党忠诚的态度、表现等因素,规范“四种形态”之间相互转化的条件、限制、因素和程序,达到最大限度治病救人的目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认真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细化工作流程,准确把握纪律尺度,在“四类处置方式”的动态管理中实践“四种形态”,做到教之有理、惩之有据,精准处理线索,确保工作实效。
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素质能力。要强化党性教育,增强担当意识,在面对苗头问题和矛盾时,做到坚持原则,敢于较真,敢于亮剑,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衡量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言行。要围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全面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开展谈话的能力、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问题线索突破的能力。要摸清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情况,紧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努力当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作者于豪胜系山东省东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