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建波
记者20日从中国公安部获悉,近期,针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现的以“碰瓷”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在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下,河南等17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打掉跨省“碰瓷”诈骗团伙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破获系列诈骗案件65起。(8月21日 中青网)
社会之所以会出现令人惊诧的“碰瓷者”,从发生机制看,一定是因为有了某种适宜其生存的“土壤”。首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事故可以“私了”。其次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这个行为却很难加以界定,这也导致了当前对碰瓷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
然而,碰瓷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最明显的一条,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胁,而当事司机也可能因此蒙受不白之冤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危害已不可小觑,有效消除此类现象,已成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的问题了。
我国刑法中没有“碰瓷罪”,但不等于这类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事实上,碰瓷可能涉嫌几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让“碰瓷行为”与法律“对号入座”,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同样的,对碰瓷行为难以界定,不等于无法界定。依法处理碰瓷,需要提升执法水平,需要完善法律,不能让驾驶人员只靠行车记录仪自证清白。
同时,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依法、安全文明行车,不要违规越线行驶、随意掉头,或跟车太近,当然更不能酒后驾驶车辆,否则就很容易成为“碰瓷者”的目标。如果开车时遇到“碰瓷者”的纠缠,在做好自我保护的同时,要马上报警。若发现同一地点、同一人物,频繁出现同样交通事故,警方就有充分的证据确认其是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碰瓷者”,应对其作出处罚。实际上,“碰瓷者”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很清楚的,他们对报案也是很忌讳的,如果说车主有了报警意识,很多“碰瓷者”的口气都会弱下来。
此外,交管部门也应当充分借助各种先进科技手段进行严格监管,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对于蓄意撞车查证属实的,应当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应法律对其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同时健全有关监督举报机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