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来自湖北省的连城等22名农民工,从2009年9月开始在长春市城东某基督教会工地,从事内外墙抹灰、贴砖等工作。该项工程的承建单位长春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将部分工程口头分包给自然人袁刚。袁刚找到了农民工代表连城,并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
同年9月24日,因包工头和农民工团队在施工过程中合作不愉快,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就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劳务费结算。实际发生劳务费为17.6万余元,而袁刚只给付了4.1万元,尚欠13.5万余元,农民工多次索要未果。
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接案后,对案件事实重新进行了详细调查,认为建设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最后,办案律师反复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法院研究决定将案件委托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争议焦点 】
工程被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
【 判决结果 】
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团继续作为该22名农民工的诉讼代理人。经审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7元,由上诉人建设公司负担。
【 律师点评 】
承办律师王卫国认为,袁刚作为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施工资质,在工程施工中未尽管理职责,败诉后隐匿不现,导致判决不能执行,农民工得不到应得报酬。原判决的依据是连城与袁刚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而律师团认为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建设公司将教堂部分工程发包给袁刚,违反了以上两条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袁刚与连城签订的劳务合同亦属无效。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如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法院应当判令第二被告建设公司将拖欠的工资直接发放给连城等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