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印发《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执行。
《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条,言简意赅。如何理解和把握其内容和精神?记者日前采访了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详解《实施办法》的浙江特色。
问:在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基础上,我省细化实施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近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出“问责”特点,划出责任追究“清单”。针对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以及发现问题不报告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倒逼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层层落实、落地生根,在全省形成领导带头、全员参与、人人自觉践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良好氛围。
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更加迫切。2016年7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的制度遵循。《问责条例》出台后,2016年8月,省委召开常委会议学习《问责条例》,决定起草制定我省贯彻落实《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
问:《实施办法》有哪些浙江特色?
答:起草过程中,我们明确了一条原则:实施办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浙江实际。
如第七条中,规定了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八八战略”,推进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等工作中,党组织班子不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导致中央、省委重要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不到位的,应当予以问责。第八条第(三)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将“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等规定,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参与‘酒局’‘牌局’,违反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等违规违纪现象列入其中。
问:《实施办法》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有什么变化?如对问责情形的细化、问责方式的细化分别基于什么考虑,具有什么意义?
答:起草之初,就明确《实施办法》要准确定位、注重可操作性,通过完善程序、规范全省党内问责工作,促进《问责条例》在我省贯彻落实,通过问责强化责任、促进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