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淼
我到济南为山东省有关领导干部作法治报告,不少人私下表露出对济南老火车站被拆的惋惜。
济南老火车站是指“津浦铁路济南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著名建筑师赫尔曼菲舍尔设计的一座典型的德式车站建筑。它曾是亚洲最大的火车站,登上清华、同济的建筑类教科书,并曾被战后西德出版的《远东旅行》列为远东第一站。1992年,也许是因为它“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能承受的客运量不足),抑或是因为它是“殖民地建筑”,济南老火车站被拆除。而我深信,如果济南老火车站能够留到今天,想必就它就永远“安全”了。因为在今天看来,那上述两条拆除“理由”根本就不是理由:对于客运量不足,我们完全可以另建新站;至于“殖民地建筑”,真像我们不会因香港的回归而非得将“维多利亚港”改名为“回归港”一样,也未必是非拆不可。中国人的治国理念在不断地进步,创新不再意味着推翻传统。
济南老火车站当初就不该拆,但拆了也不必重建。我们要记住的是教训,要树立的是新理念。这一理念与法的安定性有关。
法安定性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一项法治原则。国际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是第一个比较详细探讨法安定性原则的学者。他将法律理念概括为三要素:一为正义;二为合目的性;三为法安定性。“法安定性”自然是法的理念和要素之一。他还提出了“法的安定性高于合正义性”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拉德布鲁赫的学生考夫曼在其老师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了法安定性含义的要素。他认为法律的安定性的含义包括三个元素:实证性、实用性、不变性。对于法安定性的具体内涵,可概括为“法律关系及法律文字权利义务规定的安定性”。
法的安定性的基本涵义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演进,当下的基本内容是:法必须有效地实施,使社会符合法的秩序;而法必须是正义的,这是法的安定性基础;法是一切法治的基础,它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并不可预期。法的安定性又通过诚信、信赖利益保护和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得到体现和贯彻。
中国学者也自古强调法的安定性及作用。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曾言:“治大国而数变法者,则民苦之。”清代的申涵煜甚至说,“法制数变,国家之大患。”
法的安定性原则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由于我们一段时间在某些地方不够坚持这一原则,并且片面地理解“创新”发展理念,以为凡“变”就是“创新”,“新”的就一定比“旧”的好,“创新”就要推翻“现有”的,“创新”被当作时髦词到处套用,由此产生了一些错误做法。城市改名、道路改名、街道改名、高校改名的热情屡屡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五年间,国内有257所高校更名;2015年,全国至少有18所高校申请改名,大多从学院更名为大学。有的地方换一任领导,就换一种口号、换一个做法、换一个规划,甚至还要换一种报纸的颜色和大楼的颜色,标志新时代的到来。所造成的浪费在所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