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万锋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强调,要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发展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不仅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我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选择。
树立以人为本治理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这是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的前提。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首先要转变治理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需求和诉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取向,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满足感和认同感作为检验社会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准,把服务的人性化贯穿于社会治理的目标设定、价值选择、作风习惯、行为规范、规章制度和政策策略之中。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主动关注民生、发展民用、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真正实现从“控制社会”向“组织社会”转变,从“集权管理”向“放权社会”转变。
培育多元共治治理主体。如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题中要义。培育多元共治的治理主体,首先要从政府包揽向政府指导、社会共同治理转变,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法规标准、信息化、行为监管等基础制度建设,确保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要从依附关系转变为平等关系,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要从单纯利益关系转变为协商关系,社会组织与各类媒体要从利益关系转变为公益关系。通过培育多元共治治理主体,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特殊作用,实现和培育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
坚持依法规范治理方式。法律法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规范,也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重要保证。加强社会管理,首先要强化依法治理,实现以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工作,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公众行为,协调社会治理中的各种复杂关系,既要做到监督和保护公共权力,又要做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各级执法机关要严格公正执法,把法治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方式,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依靠法治预防化解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形成社会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完善社会治理绩效体系。建立社会治理绩效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关键环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最终落脚到社会治理规范具体执行的精细化。完善社会治理绩效体系,要通过专业化的岗位职责体系,科学的目标管理体系,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公平的考评结果应用体系,激发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既要通过改进社会治理目标、内容和方式,将考核目标进行细化和适度指标化,又要加强社会治理过程管理,实现社会治理的绩效考评的动态化;既要在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上求实效,又要在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上求实效。通过完善社会治理绩效体系,建立“考、评、议”相结合的绩效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绩效评估的“纠偏”功能,促进社会治理各要素不断均衡化、社会治理各环节不断精细化。
(作者系甘肃省社科院科研处副处长、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