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网购平台打假而备受关注。近日,该案在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赔偿原告淘宝网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驳回原告淘宝网其余诉讼请求。
记者从淘宝网方面了解到,该案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被告姚某从2015年开始在淘宝网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份,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其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相关工作人员又匿名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过品牌方鉴定,该猫粮为假货,姚某被警方依法抓获。
此后,淘宝网将姚某告上法庭。淘宝网依据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及“用户的行为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用户应赔偿淘宝及其关联公司上述全部损失”,向被告姚某索赔265万元。
网店卖出一件假货,网购平台会因此损失多少?
今年4月份,由上海市奉贤区法院院长陆卫民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淘宝网向法庭提供了4种计算损失的方式:淘宝网以被告会员人数乘以网络平台每位活跃用户的年度贡献为184元(阿里巴巴集团2017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数据),故损失约265万元;淘宝网的品牌价值为2300亿元(胡润“最有价值中国品牌”榜单数据)除以被告会员数占平台总活跃用户数得到672万元;根据被告在淘宝网的销售记录,以被告姓名和“皇家”为关键字搜索,系统自动得出货值为717万元;淘宝网引用一项研究报告,认为每次假货或者品质纠纷,会让消费者在平台整体的消费活跃度显著下降,根据计算,平台受损为1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网提供的上述4种计算损失方式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被告无法预见到上述损失,法院对原告所提供计算方式均不予采信。
被告售假行为确对原告商誉造成了损害。最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对于合理费用2万元的损失,鉴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约定律师费等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依法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案件标的等因素,参照律师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庭审中,淘宝网还主张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淘宝网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造成的商誉损害需要承担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责任。现淘宝网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现实中,很多人都是尝到了制假售假的甜头后铤而走险,尤其是当前的刑事判决处罚过低,对已经形成产业链的制假售假行为来说震慑力度远远不够。于是,网购平台开始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让制假售假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第一案的胜诉让阿里巴巴在打假道路上更加自信。我们会将所得的全部赔偿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消费者的补偿和保护等事宜。”一审宣判后,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表示,将一如既往地向执法机关输送案件线索,持续打击假货,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发起民事诉讼,共同推进“像治理酒驾一样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