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五期)报告》着重从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金融信贷4个方面考察了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绩效。调查结果表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且总体呈上升势头
经济绩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引擎。由于内在“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增效方面被寄予厚望。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定位不同主体在发展生产、提升效益和竞争力方面的不同组织功能,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提升农业经济绩效。
本报告着重从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金融信贷4个方面考察了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绩效。调查结果表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且总体呈上升势头。
偿债能力总体较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负债率较低,各主体、各地区间差异较小,纵向变化幅度也很小
资本结构是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比例关系,资产负债率是资本结构的重要指标之一,影响并决定着企业绩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控制资产负债率在合理区间内对其经营绩效和发展前景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负债率较低,各主体、各地区间差异较小,纵向变化幅度也很小。
调查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负债率平均为8.79%,同比下降0.02%。该数据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分主体类型来看,资产负债率最大的是家庭农场,其次是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4类主体2015年资产负债率依次为10.6%、9.59%、9.45%与5.77%。可能的原因在于,相对于其他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运行所需的必要资产较小。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负债率相差较小,且偿债能力均比较强,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偿债能力较弱,2015年资产负债率平均为14.79%,其中最弱的主体类型是种养大户,2015年其资产负债率平均为15.5%。原因可能与东中西部合作社发展差距、受金融约束程度以及政府对其财政扶持力度不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