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据北京法院网消息,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贺先生称其在天猫商城某数码产品专营店购买了20个儿童智能手表,之后在签收快递时发现快递是个空盒子,遂起诉至法院,认为商家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支持了贺先生的诉讼请求,商家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规定,依法改判商家退还货款,但不予三倍赔偿。
贺先生起诉称,其通过淘宝账户在天猫商城的某数码专营店购买了儿童智能手表20个,价格总计2384 元。该数码专营店当天通过韵达快递发货。贺先生在签收快递时核对快递重量仅为0.1kg并开箱验收快递盒内无任何物品。贺先生认为商家属于严重欺骗,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故要求商家退还货款2384元并且三倍赔偿损失7152元。
商家一审答辩称确实接到了贺先生的订单并且收到了相应的货款。因为商家内部没有建立登记和监管制度,可能由于内部工作的失误或者是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贺先生收到的货物为空盒子,但贺先生发现货物是空盒子后并没有与商家联系,而是直接提起了诉讼,商家才知道发货数量有误。欺诈需要主观故意,商家在此笔交易上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故意,故请求法院驳回贺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贺先生付款后,商家并未按照订单向贺先生发货,而是发送了空的快递盒,已经构成了虚假发货。商家的虚假发货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还贺先生货款并且按照三倍赔偿贺先生损失。
商家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认可退还货款,但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三倍赔偿。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贺先生欲从该数码专营店处购买儿童手表,双方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贺先生与该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就购买儿童手表各自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过程中,商家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而诱使贺先生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故贺先生主张商家存在欺诈不能成立。在贺先生与商家就买卖关系达成一致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具体言之,贺先生应依约付款,商家应依约发货,商家未依约发货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而非贺先生主张的欺诈行为,对于贺先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的三倍赔偿,应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改判,判决商家退还货款,但不承担三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