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5年前被认定抢劫470元坐牢3年申请刑事复查省高院立案)
6月2日,陈时生从安徽省高院获知,他向省高院申请的抢劫案刑事复查,5月23日已经立案。1991年11月14日,安徽寿县人陈时生乘坐同乡人李方玉的车,送殷严刚(已死亡多年)去袁楼,途中因车费问题陈时生和殷严刚发生冲突。
次日,殷严刚向寿县公安局报案称,陈时生抢劫其钱财,陈时生遂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两个多月后,寿县法院认定,陈时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陈时生称,当时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致其左内踝骨折、性功能丧失等。李方玉表示,当年他因遭到刑讯逼供作伪证,如今他愿证明陈时生没有抢劫,被判坐牢实属冤枉。因不服原审判决,陈时生多次提起上诉,寿县法院再审、六安市中院发回重审、淮南市中院终审裁定均维持原判。2017年2月,陈时生向安徽省高院提交刑事申诉书,“我不会放弃,我必须讨一个公道”,陈时生说。
25年前被认定抢劫470元坐牢3年
1991年11月15日,陈时生因抢劫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寿县检察院以陈时生犯有抢劫罪,向寿县法院提起公诉。
1992年1月31日,寿县法院作出(1992)寿初刑字第14号判决,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14日下午,陈时生由窑口乡街道赶回淮南,途经十字路口处,发现中午在陈时举(陈时生哥哥)家饭店吃饭的殷严刚包租东风三轮车到袁楼村亲戚殷茂霞家。陈时生便强行上车坐进驾驶室,并对司机李方玉讲“他(指殷严刚)腰里有几个,走到前面拐弯处叫他打一批(土语,意即叫殷散香烟),哈他两包(土语,意即索要两包香烟)”。
陈时生所做伤情鉴定。
当车行至拐往袁楼去的土公路处时,陈时生叫停车,上到车厢里与殷严刚坐在一起。行驶中,陈时生摸拭了殷严刚的上衣口袋,强行掏走殷严刚身上的470元现金。之后,陈时生叫喊停车,把殷严刚从车上拖下进行殴打,随后,陈时生跟车返回窑口,乘他人车返回淮南。
寿县法院认为,陈时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之后,陈时生先后在原六安地区劳改队、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199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