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意见》落地的背景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7月14日至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在会议新闻稿中出现31次“风险”,28次“监管”。强监管之年,中央再次强调金融安全,强调稳中求进总基调,强调健全金融法制。
最高法称,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具体工作举措,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就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制定出台了该《意见》。
区别对待互联网金融
对于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最高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互联网金融大案“e租宝”正在全国各地开审,北京、合肥、广州等地都进入公诉程序,其中,原实际控制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3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人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5人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6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在媒体访谈时透露,“‘e租宝’案非法集资金额达到了762亿余元,目前此案的主要嫌犯已经被公诉。”
剑指高利贷
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上,《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那此处的利率上限是怎么界定的呢?
根据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