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盟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盟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盟市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盟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盟市绿色发展指数。
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可以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