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庭审的免费大片,段子手几乎要累得吐血而亡。
两天的直播,谁赢了谁输了?
法、检两家,痛定思痛,如果能反思需加强各领域专业学习,能力才是王道,就算有成果。辩护人赢了,赢了名气就是赢了未来的收入预期。公众也赢了,除了看免费大片,还顺带普及了法律常识。输家是王欣,不知道他有没有发现,他是唯一一个真正被带沟里的买单者。
道理很简单,法、检再表现不佳,也不意味着王欣无罪。
且看辩护律师们是怎么把王欣带沟里去的。律师的“无罪辩护”主要有三:一、“别人也这么干,为毛你只抓我,不抓他们?”二、“我们只做技术平台,跟内容无关,技术平台无罪!”三、“就算用户不用我们的技术,也会用其他公司的技术。”
第一点的逻辑是,除了我杀人,别人也杀了人,所以我杀人无罪。第二点的逻辑是,我只卖刀,别人买刀杀人与我无关。你卖刀可以,不能附赠“杀人清单”促销的吧?技术当然无罪,但使用技术去鼓励犯罪,也敢说无罪?第三点的逻辑,更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快播是如何登上中国视频播放软件最高峰的,“盗版”与“色情”的助推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不仅王欣知道,别人也知道。其他公司没有从技术上纵容这些,哪怕也有少数监管盲点。这就是其他公司没有坐到被告席上的原因。这一点,不仅王欣知道,他的律师也知道。
王欣懂不懂法长安君不清楚,但长安君相信他花大价钱请来的执业律师不可能是法盲。用这种耍赖式的辩护,哪一点能证明王欣无罪?
一些律师违背职业道德,用绑架当事人的方式,为个人牟利。以前有,以后还会有。
当然,不能证明王欣无罪也不意味着王欣就有罪。长安君不想跟着玩这种偷换概念,想老老实实和大家探讨,王欣究竟罪在何处。
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那快播干了什么?请各位再看更详尽的两份司法解释,均是“两高”联合发布的。
2004年的一份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