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报废年限不同,具体如下:
非营运车辆报废规定:
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时,国家将引导报废。
除了上述车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也无使用年限限制。
常见营运汽车报废规定: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12年。
公交客运汽车报废年限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5年;
微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8年,轻型和大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10年。
机动车报废流程如下:
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特别说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要按照原营运车的规定报废时间报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