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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牌丢失后不可以上路。《道路安全法》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机动车车牌悬挂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补办车牌的操作流程:
去丢失号牌的所在地点派出所进行报案,取得号牌丢失的证明、准备材料,去车管所填写相应表格、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有代理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申请人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等资料到车管所办证厅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收回未丢失的号牌,领取受理凭证并缴费、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和缴费收据到办证厅领取临时号牌,并放在车辆的前档显目处、十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临时号牌到装牌处领取号牌并安装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