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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市申请办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同时办理转入换证。
办理地点:
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境外人员(外交人员除外)到车辆管理所或六个分所办理;
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或交通支、大队车管站、驾驶证换证服务点、邮政代办点办理。
提交的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表上无委托人签字的,可另行提交委托书;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