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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可以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下列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3、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