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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电动车为机动车,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按照国家标准判定是否为机动车,一看有无脚蹬,二看时速,三看重量,后两者有专门机构鉴定。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机动车可分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