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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法规道路交通法规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对罚款不服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近年来,非机动车数量,特别是带有助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由于源头控制薄弱、法律不完善等客观因素,法规,非机动车普遍存在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频发。为此,2018年9月28日,第十五届北京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为配合该规定的实施,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布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对不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三年过渡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并要求不迟于2019年4月30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车辆的临时标志。
为了方便市民申请临时认定,交管部门提供了“网上申请、线下采集”、“预约处理、现场申请”两种申请方式,开发了“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认定工作平台”,通过网上申请和预约,提高申请效率,简化便捷流程。截至目前,申请审批的交通管理部门总数已达212万个,发放临时标志184万个。2019年4月30日24: 00,交管部门“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志申请平台”临时标志申请功能将按时关闭,交管部门不再受理市民新提交的临时标志申请业务。同时,从2019年5月1日00: 00起,不办理临时标志、不登记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否则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