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预约规则有以下8点:
1、首次预约: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按照驾驶证申请受理完成时间排序;首次预约满分考试或者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按照业务受理完成时间排序;
2、非首次预约: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按照上一次考试时间排序;
3、取消约考或者缺考:考试预约成功后,因自身原因取消约考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预约时间或者缺考时间排序;
4、变更考试地:变更考试地后首次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按照变更考试地业务受理完成时间排序;非首次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按照上一次考试时间排序;
5、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最近一次时间顺序排序。
6、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7、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属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8、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