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考试扣分罚款题型不仅多,而且罚款金额、扣分数也各有差异。
科目一扣分题技巧:
1、扣1分,普通道路乱倒车、掉头违章、会车乱用车灯、违反交通标志线、开车不系安全带、货车长宽高违规超重未达30%、骑摩托车不带头盔的情况。
2、扣3分,高速快路不按车道行驶、时速低于最低值、未按规定超车、让行货车超载30%-50%、普通道路逆行、不让校车、不按规定挂车牌、停车不设警告、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人行横道不让行、开车时打电话、普通道路超速20%-50%。
3、扣6分,货车超载50%以上、扣证期间开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进、高速或城市快速路占用应急车道、交通事故致人轻伤,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普通车辆在普通路上超速达50%以上。
4、扣9分,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违法停车、准驾车型不相符、未悬挂车牌。
5、扣12分,伪造证件、或用他人证件开车、酒驾事故致人伤死,逃逸未构成犯罪的情况、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的隔离带、借他人的驾驶证记分或办理处罚。
科目一罚款题技巧:
罚款20-200元:
1、遮挡或污损车牌;
2、修改驾驶证信息或未及时申报信息;
3、不贴实习标志;
4、驾驶车型与驾驶证不符;
5、补领驾驶证后使用原证;
6、违规停车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现场。
罚款200-500元:
1、驾驶证逾期不参加审验依然上路行驶;
2、客运汽车超载,但没超过20%;
3、货运汽车超载,但没超过30%。
罚款200-2000元:
1、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驾驶拼装车或报废车上路行驶;
3、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4、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6、机动车超过规定行驶速度50%的;
7、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的;
8、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管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罚款500-2000元:
1、客运汽车超员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
2、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违反规定载客。
罚款1000-2000元: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再次酒后驾驶的;
2、处以暂扣驾驶证或拘留的罚款。
罚款1000-3000元:
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
罚款2000-5000元:
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变造、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