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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路口,机动车均可以在不影响正常行驶车辆及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随时掉头,一律不予处罚。如果有禁止掉头标志,则不可以转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八条(六)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二条(二)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车辆掉头的规定如下:
1、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3、机动车在掉头时需注意行人以及车辆的来往,在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掉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