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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无证驾驶扣车想要取回被扣车辆的,其流程为:需要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正确后,依法及时退还被扣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同时,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