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同志;
国务委员杨洁篪同志;
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先生;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
图为座谈会会场。中国人大网李杰摄
出席今天座谈会的还有: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成员,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部分委员,原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部分委员,部分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部分主要官员和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的代表,以及内地和香港的专家学者。
梁爱诗: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先生们、女士们:
1997年7月1日早晨,五星红旗在香港升起,向世界宣告香港回归祖国的程序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开始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的实践,也正式开始。如今转眼20年,究竟这20年基本法的实施情况如何,值得我们总结。
评估这20年的成败,必定不忘初衷。特区成立的目的,载于基本法的序言里,即:“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实证明,这个目的,已完全落实。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发言。中国人大网李杰摄
(1)无缝交接,平稳过渡。1996年12月11日,首任行政长官顺利依法选出。虽然原来的直通车计划被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的政制改革拆去路轨,临时立法会在1996年12月按筹委会的决定而产生,目的在通过必不可少的法律,作出必不可少的决定,直至第一届立法会选出,立法机关能正常运作为止。基本法第93条确保特区成立前的法官均可留任,而终审法院在1997年7月1日正式成立。因此,1997年7月1日,政府架构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可以正式运作。筹备政府在短短的三个月里,审议了13件法例,包括经咨询公众后通过的《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的修订,在1997年7月1日通过的《香港回归条例》确认。该条例并确认了终审法院法官等的任命、法律的延续和诠释的原则、司法机构的设立、法律程序及司法体系, 公务人员体系的延续、若干财产及权利的转移及拥有权,和法律责任的承担。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除了香港法例中的24件,因全部或部份抵触基本法不被采用外,原有法律都被采用为特区的法律。全国性法律共11件被纳入附件三在港实施,而在随后短短几年,通过法律适应化,特区删除法例中带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使之符合特区的法律地位。多个殖民地终结都发生暴乱、革命、流血等,香港的顺利过渡,是因为有基本法作蓝图,而它的内容,为市民所接纳,故此能达至无缝交接(seamless transition) ,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