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公安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有明确被害人的财产,事实清楚,可以在审判以前归还被害人,另外容易腐败、变质、难以长期保存的财产、毒品、违禁物品可以在侦查阶段处理。其他财产必须等到法院判决生效才能处理。中国人民大学诉讼与司法制度改革中心主任李奋飞认为,司法实践中甄别涉黑财产时应遵循四个原则:涉黑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应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性;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疑黑从白的原则;在处置涉黑财产时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的原则;以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原则。如果在处置涉黑财产时能够坚持法定原则、法定程序,尤其是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和救济机会,那么对于维护法院的形象都是大有帮助的。正常情况下公安不能直接处置,而且即使是法院也应该等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处置。
李奋飞进一步分析,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问题,其实面临的问题都差不多,有的企业涉案,结果办案机关查封账户时,把人家所有账户全部查封,涉案金额没有那么大,涉案的案情没有那么严重,办案非得要把企业整死、整垮?有的企业涉案被追诉,这个企业垮掉了,不光是财产权受到侵害,其实也给社会带来隐患。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之后,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发布《意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旭教授分析,公安机关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比例原则,尽量厘清合法与非法财产的界限,尽量减少对于当事人和被指控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生活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的彭新林教授建议,查封、扣押等措施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设立第三方专门管理涉案财产的机构,同时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措施的异议权。“无救济就无权利”,其实相比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无论是强制的程度还是强制产生的后果来看,都是远远大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异议。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可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已经被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