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辩方争辩案发当晚现场没有人受伤,也没有物品被损毁,示威者行为不构成暴动的说法,主审法官认为,示威者已将暴力行为付诸实行,破坏了社会安宁,符合暴动的定义。
主审法官认为,有关被告是摄影发烧友、旁观者及只是看热闹的可能性“站不住脚”,应予排除,案发情形、警员证词均显示3名被告就是参与暴动的一分子。
根据香港《公安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人犯暴动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0年。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香港部分涉嫌非法经营的商贩与数百名暴徒在香港旺角与警方爆发严重冲突,他们破坏警车和公共设施,纵火及向警员投掷砖块,致使近百名警务人员和新闻工作者受伤,其暴乱暴力行为引发香港社会强烈谴责。
香港旺角暴乱首宗暴动罪罪成:3人各被判入狱3年
去年农历新年期间旺角爆发暴乱,事隔逾一年后,昨日2男1女包括许嘉琪、麦子晞及薛达荣被判暴动罪罪成,成为旺角暴乱首宗被裁决暴动罪罪成的案件。香港东网3月17日报道称,案件今早在区域法院判刑,三人各被判入狱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