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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旺角暴乱案开庭:杨家伦被裁定暴动及纵火罪成立

2017-04-03 1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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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辩时否认掷樽,指警方抓错人,又称因害怕被警员扑跌在地受伤,故竭力保持平衡,而非反抗拘捕。其大律师提出3项点理据妄图推翻定罪,首先是质疑涉事警察的作供不足采信,因该警察连与哪位同袍清理杂物也记错、掷水樽者有否戴眼镜也没留意;其次,原审裁判官判决时指陈作供不诚实可靠,大律师认为此言与案例所定原则相悖;最后,原审曾指陈被捉后并无指出警察拉错人,这有违常理,并以此作出不利陈的推论,但大律师指这侵犯了陈的缄默权。

法官反驳指出,大律师指警员证供不清楚的部分其实只属旁枝末节,重点是警员证供指出,他们由目击陈掷樽至将陈捉住,视线一直没离开过陈,故此,有否认错外貌并非关键;此外,原审裁判官宣判时,已反覆强调举证责任在控方,故原审无错用法律原则;最后,虽然控方同意原审有错误地侵犯陈的缄默权,但法官阅览证供和原审分析后,认为这个错误对结果无影响,原审即使无犯错,亦一定会裁定陈罪成。法官因此维持定罪裁决。

至于9个月的刑期,法官认为陈佩戴口罩及手套到场,显示陈是有预谋参与冲突及并非一时冲动。而且陈是在无被挑衅下向警掷樽,被警告后仍再掷第2次。在此情况下,9个月监禁虽不属轻判,但亦非明显过重或原则性犯错,因而维持原判不变。

据海外网了解,2016年2月8日晚10时许,位于香港九龙区旺角山东街和砵兰街交界地带,一些小贩涉嫌非法经营,与到场执法的特区政府食环署职员发生冲突。大批所谓“本土派”人士到现场滋事,并冲击在现场调停的警员。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东街与砵兰街交界发生警民冲突,警方一度展示红旗、施放胡椒喷雾,控制场面,有示威者向警员投掷杂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陆续驱散示威人群,方才控制局势。

香港旺角暴乱罪成 3名暴乱分子最高可被判监禁10年 犯罪行为曾引发香港社会强烈谴责

香港旺角暴乱罪成最高可被判监禁10年

香港区域法院3月16日裁定香港3名参与旺角暴乱分子暴动罪名成立。这是旺角暴乱后首宗就被控暴动罪开审并且罪成的案件。

3名被告因2016年2月9日在香港弥敦道北行线近豉油街,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涉嫌向警方投掷玻璃樽等物件而被控罪。主审法官认为,3名被告亲身参与暴动,有投掷杂物,又有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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