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信息数据安全”是本法的一大重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说,发展大数据产业应该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但与此同时,个人的信息数据安全也必须得到保障。既要保护,又要利用,这是一把双刃剑。
为此,草案设置了专节“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
“保护权益是本法重要的立法宗旨之一,其中不只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是要保护各方权益。”阿拉木斯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对电子商务小卖家的权益保护几乎是空白,例如职业差评师就对他们的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对此,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事实,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卖家也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填补电子支付立法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正是依赖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电子支付手段,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才得以迅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
然而,相关的立法却远远滞后。“自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给支付宝颁发第一张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我国已成立了近270家电子支付公司。但这一领域一直缺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此次立法可谓重大突破。”杨东说。
具体而言,保障支付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是此次草案设立电子支付专节的两大目的。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支付宝诞生后,余额宝、招财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纷纷涌现,如果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喻为高速行驶的汽车,那么电子支付就是高速公路。电子支付如果不规范好,互联网金融就将面临风险。”杨东认为,对电子支付立法,受益的将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也包括金融行业。(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