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大将张云逸之子张光东少将近期接受采访时,谈到了这样一个细节:在父母相继去世之后,就按照国家规定,腾退了原来的老房子,十五年前,搬到了现在居住的大杂院里。

张光东
他的讲述,反映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严于律己的优良作风。也让大家对中央政治局最新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文件,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长安街知事APP此前曾做过分析,中央对于规范高级领导干部生活待遇的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从中央八项规定到三中全会决定再到此次政治局通过的最新文件,每一次改革都在强化一个原则——“保障工作需要、待遇适当从低”。
有小伙伴会问,这个原则有什么特别呢,一次又一次递进的改革方案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
1979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是这么说的,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高级干部逝世后,原配备的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对遗属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这个规定充分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是保障高级干部工作的,不是分配给个人,于公而不于私;二是高级干部的待遇,和高级干部遗属的待遇是区分的,两者没有继承关系。
“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高级干部中的高级干部,他们的作风具有示范意义。此次政治局通过的规定,就是围绕“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待遇标准。
规定明确提出“党和国家领导人退下来要及时腾退办公用房”。虽然此前也是这么做的,但这一表述在中央文件中被明确,则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退,与不退,在工作保障和生活保障上,是有差别的。办公的地方不同,住的地方也有可能不同。
这,就是保障工作需要。
有一个概念需要说清楚。待遇,是公家提供的保障。担任现职的高级领导干部,自己可以出钱购买商品房,是私产。同时可以享受符合职务标准的住房待遇,类似“官邸”,这个“官邸”是公家出钱来保障的。
一般来说,领导干部在任时应享有“官邸”,“官邸”不能买。退休之后把“官邸”交出,改住符合职务标准的公房,这个公房如果夫妻两人住,子女不能继承。如果购买下来,则作为私产留给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