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刑,其中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等6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李志刚被判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律专家介绍,此次“8·12”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顶格”处罚。比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25名官员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占60%,其中4人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占全部职务犯罪人数的16%;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仅有2人。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虽然事故发生期间已经离职,此次也被追责判刑,这包括前副总经理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他们需要为任职时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之前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公司注册法人代表时也只是“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但这并不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显示,瑞海公司违法经营期间,他曾在多份公司文件上签字。签字挂名就要担责,这绝不是儿戏!
同样“一字千斤”的还有安评中介机构。法院审理认定,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多名签字专家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此次审判也提醒这类中介机构人员,手中的签字笔有“千斤重量”,写下名字就意味着承担责任。
警钟长鸣:失职失察与滥权同等追责
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难逃法律的追责。“8·12”事故系列案件,从涉及政府部门来看,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7人获刑,天津港集团方面5人获刑,天津市两级安监部门是4人,天津海关部门是5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局是2人,天津海事局是1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是1人。
25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为正局级2名、副局级6名、正处级10名、副处级7名。级别高,对应的不只是权力大,更重要的是责任重大!尤其是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失守”的官员,更是难逃法律的严惩。
在“8·12”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大量政府官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并且是实刑、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