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一些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中,人们往往关注审批责任多于监管责任、滥用职权多于玩忽职守,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和犯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被告人的处罚相比较轻。这样的判罚,容易给一些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带来错误的理解,以为玩忽职守、为官不为算不得什么大问题。“8·12”事故的惨痛教训,让人们更多看到了“失察”之害。正如公诉人在法庭上一再提及的那样,这么多个环节,哪怕其中一个环节多一份尽责,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天津市交委原主任武岱,履行监督职责不力,致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许可、审查项目;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有效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导致对瑞海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工作缺位。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天津港集团公司原总裁郑庆跃,在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期间,领导、督促所属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天津港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下属规划建设部门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建设危化品堆场毫不知情,导致瑞海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天津新港海关原关长刘俊倩,忽视对下属工作人员管理及依法行政的监督;未能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要求;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使得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持续。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天津市安监局原副局长高怀友,在分管监督管理三处期间,对天津港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情况和监管现状严重失察;在分管规划与科技处工作期间,没有要求规划与科技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安全评价报告网上报备制度落实到位。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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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次系列案件的判罚来看,法院普遍将负有监管职责和存在严重玩忽职守行为,与负有审批职责的渎职行为同等处罚,整体刑期普遍较高。此外,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加大了处罚力度。简而言之,审批与监管并重,滥权与失职同责。这样的判决无疑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罚具有示范意义,也向担负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发出了严正警示。
“8·12”事故系列刑事案件的一审已经落幕,多名被告人深感罪恶深重,有人甚至泪洒法庭。于学伟、武岱、郑庆跃等被告人在听到法庭判决后当即表示,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
“8·12”事故是一场空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之对应的是严厉的追责。“顶格”的判罚,既是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也为企业立下了规矩,给审批监管部门划了底线。无论是经营者、监管者,乃至全社会,都有必要从中吸取教训,那就是必须守法,必须守规则、守规矩。企业守法经营,才能有长远的盈利和发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守住底线,才是对国家、对社会,也是对自己和家人尽到应尽的职责。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