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指控,肖蕴苓伙同儿子郭洪伟,采用进京上访等为威胁或要挟手段,多次敲诈勒索吉林市公安局共计33.8万元。此外,二人还多次采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为威胁,多次敲诈勒索铁东区政府1.5万元。
2016年6月,铁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逼使吉林市公安局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给其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一起发生在吉林的案件显示,农民景春因身陷冤案申诉11年,直至2007年终于得到无罪判决。此后,景春以被错判为由向法院索赔106万元未果而不断申诉、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息访费”。2014年7月,吉林省磐石市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申请106万元国家赔偿为敲诈未遂,2.7万元息访费为敲诈既遂。同年11月,吉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与李志洲等案相似,上述“敲诈政府”案中,检方指控的“敲诈款”基本上为访民与当地政府书面约定的救助款或赔偿金,或者是上访者索要的上访花费等经济损失,而作为被敲诈一方的相关政府部门,多为迫于“压力”,满足了对方的“无理要求”。
但政府能否因访民上访而“被敲诈”一直饱受争议,一些地方法院,对于此类访民被控敲诈勒索的案件则作出了无罪判决。
无罪的理由:上访“不足以迫使政府因恐惧交出财物”
四川泸县的游书忠因认为遭受不公正判决,多次到北京上访,2007年3月,他要求当地政府赔偿其上访等损失8.8万元,当地镇政府于2007年11月28日付给游书忠5万元,其余3.8万元按游书忠的要求约定在同年12月付清。
游书忠因此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7月2日,泸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游书忠上诉,被驳回。
游书忠刑满释放后,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2012年10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泸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2013年11月19日,泸州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游书忠无罪。泸州中院作出的游书忠犯敲诈勒索罪再审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游书忠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镇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原判认定游书忠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改判。
2014年9月,泸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游书忠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游书忠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请,四川省高院维持了泸州中院所作的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