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提供捐赠、捐助和服务,包括智力、技术支持。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制作、散发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材料或者网络链接地址的;
(三)非法持有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印刷品或者电子产品的;
(四)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服饰、标志、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的;
(五)在公共场所利用服饰、标志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六)为他人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物资、运输服务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线路的;
(七)协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进行非法出境入境、走私、偷运夹带违禁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
(二)组织、强迫、唆使、纵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三)利用宗教妨碍、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歪曲“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