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还称,法院判决后,周力军和李欣健明知重罪轻判,没有提起抗诉,这些行为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合法”减少基准刑70%的刑期
公诉人称,胡勋焘、胡勋恒案在赫山区法院庭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三名合议庭成员有两人主张主犯应判刑十年以上。
转折发生在审委会。
公诉人指控,原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把一个不需要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送上了审委会。在开审委会前,谢德清把刑庭庭长刘非和副院长王日明叫到了办公室,并介绍了该案的案外因素——被告人家属为益阳经济做出了贡献,市领导很重视,希望从轻。
公诉人认为,这是违规过问案件。刘非此前认为胡勋焘应判8年,但他当时对谢德清称,“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和民事赔偿等情节,按照湖南省高院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主犯可以判到4年多不到5年,考虑到此案致1人死亡,至少要保证5年有期徒刑。”
谢德清当庭称,他当时就认可了刘非的意见,保证胡勋焘5年刑期。叫刘非过来,就是心里有个底,为自己上审委会发言时,设定一个标准。
审委会于2013年7月26日下午举行。主审法官姚和平介绍了案情及合议庭意见后,谢德清紧接着介绍了该案的案外因素。
公诉人认为,谢德清此举违反程序,引导了其他审委会成员发表罪轻意见,而后6名审委会委员的证言称,他们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受谢的影响。
公诉人指出,在审委会上发言时,刑庭庭长刘非演算了主犯量刑五年的过程,并说“依据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使主犯减少基准刑70%的刑期。这是取规定幅度中间值算出的,没有超出标准。”
公诉人称,9名审委会成员发表的观点参考了刘非的意见。最终,审委会表决通过:对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胡勋焘判有期徒刑五年,胡勋恒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诉人认为,谢德清和刘非二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刘非当庭表示,他至今仍不认为胡勋焘、胡勋恒案量刑错误,因为他是在规定幅度内量刑。
对此,公诉人称,在法定幅度内并不代表不违背法律和事实,量刑指导意见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应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人取规定幅度最小值计算,也远不止胡勋焘、胡勋恒两人应被判处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