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全面从严治党,要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请谈一谈您的理解。
王儒林:“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的深刻总结,体现了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它与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等等要求是一脉相承的,标志着我们党对管党治党的认识越来越深入,思路越来越清晰,措施越来越有力。
第一,“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与从严的高度统一。“四种形态”贯彻和落实了“全面”和“从严”两方面要求。正如中央强调的那样,“全面”就是使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受到纪律的约束,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实现了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实施监督的全覆盖;“从严”就是把监督执纪的底线由主要盯触犯法律前移到紧盯违反纪律,用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就及时提醒、及时处理,体现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更高要求。
第二,“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高度统一。“四种形态”是挺纪在前的具体化,它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演变的普遍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四种形态”为运用纪律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标出了准确的“刻度”,就像医生看病一样,针对违纪行为的不同程度,分为四种情况,提供了分类治疗方案,能够使监督执纪的具体措施和违纪人员的错误程度相对应、相匹配,提高了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了监督执纪从粗放型到精细化的转变,既体现严管,又体现厚爱,寓厚爱于严管之中。
第三,“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高度统一。“四种形态”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具体化,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设置了带电的警戒区,通过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使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抓手更加精准。通过层层设防,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强化“不敢”“不想”;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铲除违纪行为发生的机会和条件,有效阻止从违纪向违法的滑落,使“不能腐”成为现实,最终实现标本兼治。
第四,“四种形态”体现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高度统一。“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强化,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党委为主体,多方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基础、最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既是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的主体责任。“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的事,恰恰相反,“四种形态”主要是党委的事,各级党组织都要准确地去把握它运用它,充分发挥这个管党治党最新武器的真正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