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家属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张教授对“深读”称,被害人家属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这里虽然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近家属是可以代为提出的,在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
例如2003年初,湖南省湘潭市发生的黄静案,湘潭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认为,黄静因身体病变造成死亡。黄静家人认为黄静之死是男友暴力强奸未遂造成,要求重新鉴定。
湖南省公安厅法医检验同样认定被害人属于正当死亡。
死者家属仍然有异议,自行委托鉴定,后南京医科大学鉴定认为,心肺功能衰竭的说法证据不足,黄静是非正常死亡。
一个月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认为不足以确定自然死亡。
在黄静亲属要求下,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发现原尸体解剖后提取、保存的器官标本已不复存在。
死者黄静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在此种情况下,与委托机关协商决定终止鉴定合同。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黄静原有潜在病理改变,因姜某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张教授称,重新鉴定要由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或者同一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员作出,不应由原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以先入为主。
在侦查阶段,重新鉴定要由县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46条指出,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