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孙跃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组织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芜湖市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人员。
(1)赵敏,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科科长。负责城市燃气、供水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马兴起,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分管公用事业、燃气等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何晨,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张良诚,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科长。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发现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超出使用期限范围的钢瓶进行充装,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张生应,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对餐饮场所使用的钢瓶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超出使用期限范围的钢瓶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周光,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餐饮场所使用的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余华斌,芜湖市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队队长。负责商务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蒋庆冰,芜湖市商务局副调研员。分管市场运行秩序科、商务综合执法队等。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韩明新,芜湖市商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