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翁韬,芜湖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等。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翁韬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1)汪俊,芜湖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全市消防防火工作。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汪俊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2)徐杲,芜湖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徐杲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3)程业涛,芜湖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消防工作。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丁成贵,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商登记、注册等工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张国霞,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分管风险应急、食品综合协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期未检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19.9万元罚款。
(五)建议给予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镜湖区商务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责成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责成镜湖区公安分局分别向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责成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