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业监管导致市场分割,妨害金融配置经济资源效率,并导致跨市场套利和监管竞争
一是金融市场人为分裂滋生监管套利。以债券市场为例,由人民银行下属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基本执行注册制,对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有效挤压发行寻租空间;由证监会负责管理的公司债发行执行核准制,监管当局债券发行裁量权居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灰色空间相对较少;但由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企业债发行执行审批制,并且信息披露制度欠完善,发行环节中巨大的非市场因素滋生利益输送,给寻租留下了空间。
二是同类业务由不同部门监管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有效性。以资管产品为例,基金由证监会监管,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归银监会监管,投资连接险则由保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券商、基金的资管计划法律属性相同,但其面临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却有较大的差异。就通道类业务而言,信托公司要扣减1‰到3‰的风险资本,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只要扣万分之几的风险资本,基金子公司没有净资本要求。融资租赁市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和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与信托租赁公司则由银监会监管,市场准入门槛与经营范围限制不一,市场秩序混乱。
(三)分业监管使各监管部门彼此竞争,凸显其行业发展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内在冲突
一是助长资产泡沫。监管部门以行业改革发展为己任,“重发展、轻监管”倾向较明显,监管竞争中倾向于做大本行业(机构和市场)规模,做高市场(价格)指数,客观上在事前助长高风险金融活动,直接推升社会融资规模和资产价格泡沫。
二是导致刚性兑付。监管部门往往充当行业保护者,监管竞争中倾向于在风险防控方面比看谁更安全,造成比较普遍的刚性兑付,对本行业既有风险严防死守不愿暴露,对其他市场漠不关心甚至以邻为壑。
三、金融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的主要问题
“一行三会”体制下金融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使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关系无法理顺从而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无从建立,使高效安全的金融基础设施及其监管体系无以建立,使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和危机救助机制无以建立。
(一)金融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使完整有效的宏观审慎管理无以建立,不利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