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依法行政”工作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范围还是有所不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要是“依法行政”,但“依法行政”工作并不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全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比“依法行政”工作广得多、全面得多。
“2015版纲要”以“法治政府”而不是“依法行政”为基点,便于到时衡量和评估目标的实现程度,在内容上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布置显然更为全面。
记者:“2015版纲要”提出了“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法治政府”内涵不包括“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
胡建淼:这种提法有助于科学地界定“法治政府”的内涵,理顺了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关系,防止把“法治政府”变成什么都可装的“大口袋”。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政府离不开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但又不能认为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就等同于法治政府。
首次提出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
记者:两个纲要相比,你认为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胡建淼:两个纲要之间首先有传承关系,“2015版纲要”显然是在“2004版纲要”的基础上制定的。有许多内容,诸如概念、目标、基本要求、具体措施等,有不少保留了原来的规定。“法治政府”这个目标概念最早就是“2004版纲要”第一次规定的。
其次,“2015版纲要”极大地创新和丰富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和工作要求,它是通过对过去10年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各项成就的基础上总结而形成的一个新成果。我认为两个纲要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解决了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
记者:“总体目标”不能代替“衡量标准”?
胡建淼:是的。“2015版纲要”不仅提出了总体目标,还提出了衡量标准。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衡量标准是:“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2015版纲要”没有将“总体目标”简单地代替或等同于“衡量标准”。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是围绕和依据“总体目标”设计的,二者是有区别的。
党和政府共同推动力度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