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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城市更新,让未来更可期

人民网 2021-09-03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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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则更偏向于由政府部门统筹旧区改造工作。其中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产业转型以及承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难题作出规定,明确可以通过项目组合实施解决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问题,并应当优先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各地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要由过去大规模的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8月3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表示,各地在进行城市更新工作中,应该划出重要底线,控制大规模拆除,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

有效化解城市更新搬迁难题

搬迁工作是城市更新工作重中之中,也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只要一户不同意,城市更新项目就停摆”的难题如何化解,是三地立法实践中都在思考的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机制——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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