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这起案件的证据充分。2014年,河南在校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在辉县市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16只,并售卖,2015年5月,辉县市法院一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十年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闫啸天明知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也知道自己的猎捕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科十只以上,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一审、二审认定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准确。
新京报:可不少网友当时说,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不应该因为掏了十几只鸟就受到如此重罚。
张立勇:保护濒危物种、修复业已破坏的生态环境,恐怕更加困难。十八届五中全会已经把保护环境定为基本国策,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法律手段在生态保护领域必须不断强化。如果我们的法律对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网开一面,后果将是更多的珍禽猛禽被贩卖、猎杀。
新京报:当时各界对法院一片质疑声,压力大吗?
张立勇:去年12月,媒体刊登《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报道,使这起案件成为群众热议的话题。新闻发布后,多数网民认为,掏个鸟窝就被判刑十年半,量刑太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声讨和质疑法院判决。
之后,随着媒体对主审法官、闫啸天父亲及律师、法学专家的采访,以及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的信息被披露,网友们才知道详情,转而痛斥偷猎的行为。舆论又发生了反转。
新京报:你怎么看待这样的舆论反转?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吗?
张立勇:“掏鸟案”其实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已经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新京报:这样的舆论反转暴露出什么问题?
张立勇:曾有网友评论“掏几只鸟就判十年刑,做人不如做鸟”,这反映出很多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被告人掏的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从法律上讲,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那就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这次判决,也警示了潜在的盗猎者,增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谈“执行难”
网络司法拍卖扼制暗箱操作
新京报:“执行难”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去年底,河南媒体就披露了“老汉13年胜诉13次建不起房”的基层执行难案例,对破解“执行难”上有什么考虑?
张立勇:媒体报道的这起“老汉13年胜诉13次建不起房”案例,已经圆满解决了。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最近要求各个中院和各级法院,必须由常务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凡是没有配备执行局长的,必须选优秀的执行局局长,这是一个措施。
我们还准备开展两项措施,一是把基层的执行局都改成执行分局,由中院的执行局统一领导。还有,实行异地管辖,我们正在几个中院做试点,加大执行力度。
新京报:也就是说,就像“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一样,执行环节也要跨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