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道中说,“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普通人尚且明白这个事理,作为影视明星更应明白。”这句话既无逻辑,又无依据。谁规定影视明星比普通人“更明白事理”?凭什么说普通人明白的事情,明星更应该明白?简直是莫名其妙。
3,报道中说,“沸沸扬扬的离婚事件,不过是为了公司利益而精心策划的一出闹剧。这种炒作家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视娱乐公司内部的一种赢利模式。”这段话是借助网友之口说的,可是,网友这么说没什么,你是国家级媒体啊。网友可以“胡说八道”,媒体是公器说话得有证据啊,如何证明王宝强离婚精心策划的闹剧呢?
至少从这3点来讲,这篇报道有失水准。所以,就有人说,这篇说“王宝强炒作令人不齿”的报道才是令人不耻的。
国家级媒体,里面当然是高手如云,为什么会发表这样一篇有失业务水准的报道呢?思来想去,我觉得确实是有人被王宝强自曝家丑的事儿给“气着”了。人一生气,就可能会失去理智,做出一些有失水准的事来。
对此,我是深表理解的。老实说,当我最初看到王宝强深夜自曝家丑的消息,我也是很不爽的,“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价值观,其实深藏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我潜意识里也认同,私事不宜公布给并不相关的大庭广众。
可是,进一步想,王宝强有没有权利公布自己的私事呢?当然有。对,这是他的权利。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为,他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法律并不禁止的信息,这是他的权利。个人权利,不容否定。
所以,我即便对王宝强的行为感到不爽,也只能忍着自己的不爽。因为,他并没有权力强迫我看他的微博,而我有权忽视他的言论和行为。也就是说,我觉得不爽,我绕开就行了。
这就是自由。他有说的自由,我有不听的自由。
自由,有时就是互相容忍。这个容忍,可能会给我们造成不愉快,这是自由的一种“成本”。
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而有些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确实可能给别人带来不愉快。比如,会有违道德。但确实有些既不违法又不违背道德的事情,只是因为违背我们的“价值观”而令我门不愉快,这个不愉快,有时候就是我们需要忍耐的东西,是自由的代价。我们忍耐别人,别人忍耐我们。为了各自的自由,我们得互相容忍。
当然,确实有人觉得不爽,忍不住把自己的不爽说出来。这就是所谓的民间舆论,也就是背后说三道四。比如,很多人在饭桌上对王宝强的家事指指点点,这当然也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应该只局限于不具备公权力的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