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上交所还表示,时任公司董事长华韡(代行董秘职责)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履职,对公司治理混乱、内控失灵和信息披露失控等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时任总经理高宁和肖贤辉、财务总监周成林作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兰书先,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负有责任。
实际控制人“失联”?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在关联担保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冻结信息披露、业绩预告等多个方面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
其中,上交所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当事人提出的相关担保及诉讼系代威个人行为、公司面临实际困难、会计师进场时间较晚等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代威(已辞职)、董事长华韡(代行董秘职责)、总经理高宁(已辞职)和肖贤辉、财务总监周成林予以公开谴责,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兰书先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代威、华韡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在证券监管部门下发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代威的决定后,投资者在维权的可以同时向上市公司和代威索赔。”
“在我接手的投资者索赔案中,有的投资者最高索赔金额高达百万元以上,由于索赔金额太高,在上市公司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如果同时向代威索赔的话,投资者可以在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向代威个人索赔。”臧小丽律师表示:“投资者索赔的金额是不变的,只是增加了索赔的对象,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和代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据臧小丽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目前法院无法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代威,因此,投资者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和代威索赔的案件结案时间恐怕无法确定。”
臧小丽律师表示,“法院曾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代威的户籍地查访此人,但依然不能联系到代威本人。”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9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公开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向代威发布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同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表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公告中表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周二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