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ST大控索赔范围已确定。”据颐华所韩友维证券律师团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凡在2014年5月17日至2016年11月1日(含)之间买入该股票,并在当日收盘后仍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活动。
据韩友维介绍,目前由韩友维律师团队代理的第一批8名投资者索赔案件已获法院受理,索赔标的超过千万元。
“处罚的闪电落地,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监管效率的不断提高,同时也体现了*ST大控公司管理层‘有错必改’及‘快刀斩乱麻’的决心。”韩友维律师如是说。
据了解,上交所在本次监管中发现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联系机制。经核实,*ST大控的董秘职位自2015年4月份以来一直空缺,长期由前董事长华韡代行董秘职责。在此期间,公司屡次出现信息披露滞后的情形。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口头及书面发函形式多次督促公司改进,但至今仍未聘任董秘。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因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多次拨打董事长华韡(代行董秘职责)的电话,但其多次未能接听,亦未主动与上交所联系。
基于上述违规情况,上交所决定对*ST大控、公司控股股东长富瑞华和实控人及时任董事长代威(已辞职)、董事长华韡(代行董秘职责)、总经理高宁(已辞职)等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此后,*ST大控于9月9月公告,已收到董事长华韡的书面辞职报告。*ST大控表示,将根据相关法规尽快完成董事长等职务空缺的补选和后续相关工作。
投资者维权成常态
韩友维律师团队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赔偿诉讼在我国已有近20年的历史,并在2000年8月份出现了第一起索赔成功案例。”
该团队表示,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赔偿机制越来越完善。2003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规范案件的审理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在《规定》施行前,股民维权意识淡薄,投资的股票即便有虚假陈述行为而产生损失,也都是忍气吞声“认栽”,主要是由于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造成立案难、审判难,股民维权困难重重。《规定》施行以后,该类案件的司法解决途径有了明确、具体的审判标准,这就打通了股民维权的司法通道,越来越多的股民拿起法律武器,加入到向信披违规上市公司索赔的行列。”
“2006年以后,接连出现了多起股民维权成功的案例,其中佛山照明被判赔偿股民损失达1.5亿元。”韩友维介绍,随着索赔成功案例的不断出现,股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维权热情高涨,近一年多,就有几十家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股民索赔,已经被证监会处罚或处罚告知的典型案件有*ST昆机、*ST墨龙、京天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