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出增多
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4,930.11万元、6,363.99万元、7,381.52万元。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研发费用、运输装卸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出明显增加。报告期内,公司正处于初创后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需要大量的营运资金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
报告期内,上能电气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991.28万元、3,163.91万元、6,522.07万元、8,784.38万元、7,400.94万元。
两起官司讨要货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上能电气报告期内曾与国电光伏有限公司和国电太阳能系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过买卖合同纠纷。
(一)2013年6月,无锡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名称已变更为上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国电公司签订了《逆变器采购合同》,约定由其公司为国电公司提供逆变器,合同总金额为5625000元。现其公司已按约履行供货、安装调试等义务,但国电公司未能按约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电公司支付货款56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原告上能诉称:2013年9月,无锡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名称已变更为本案原告)与太阳能公司签订了三份逆变器采购合同,约定由其公司向太阳能公司提供逆变器,三份合同总金额为41055000元。现其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调试义务,但太阳能公司至今仅付款1200万元,尚结欠29055000元未支付。后其公司发现,光伏公司系太阳能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光伏公司与太阳能公司存在人员及管理上的混同,光伏公司利用太阳能公司的名义对外购买货物再转交光伏公司进行销售,且光伏公司至今尚欠太阳能公司9200多万元,故光伏公司的行为已实际造成了太阳能公司资产的转移,损害了太阳能公司对债务的清偿能力,故光伏公司应在财产受益范围内对太阳能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太阳能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9055000元;2、光伏公司对上述太阳能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太阳能公司、光伏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