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股东和合伙人门槛提高
此前,社会通常认为,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门槛较低,但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望提升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素质,降低行业道德风险,无底线行为将大大减少。事实上,《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强化了对私募基金运行的监管,明确了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为私募基金稳定运营奠定了制度基础。
如《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合伙人。
对此,杨玲认为,这是监管层首次对私募基金提出相关要求,主要限制了负债较高(负债/净资产≥50%)或者持续亏损(净资产/实收资本<50%)的主体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这说明,监管层对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考虑得更加全面。”杨玲告诉记者,现实中,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负债率较高,同时,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募资来为母公司缓解流动性的情况屡屡发生,使得投资人的风险增加。私募基金的稳定运营未来将进一步得到保证,有利于保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防止高负债经营或者现金流断裂导致破产的风险。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高管和骨干,《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多种禁止情形,包括“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专门设置了一章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等。业内人士称,托管人职责得到明确,促进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私募基金财产将更加安全。
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专设“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一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差异化安排。创业投资基金是投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的一类股权投资基金。对于这类基金,国家政策予以扶持,并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和服务。
对此,投中研究院认为,从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来看,其比较宽泛,基本上囊括了市场上大家理解的VC/PE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股权及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
市场人士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给出非常明确清晰的定义,与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创投基金的表述一致。明确了创投基金支持的是非上市企业,从意图上也能体现出政策希望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的中小微企业,从而提升国家整体的创新能力。
“总而言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义重大,不仅填补了私募行业法律体系的空白,而且将部分自律规则和证监会部门规章内容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级别,行业监管实现了‘装备升级’。”杨玲表示。
事实上,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私募行业规范将进一步完善,无底线行为也将大大减少。私募行业作为一个有担当、强大的资管品种,将发挥更大作用。对于投资人而言,强有力的监管,意味着对他们的保护将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