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期在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12家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具体包括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昨天,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发布会上公布了这一消息。他在通报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时表示,此次检查的328家私募机构中,包括20家私募债券基金、88家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其他私募证券和股权等各类基金220家,共涉及基金2651只,管理规模1.27万亿元,占行业规模14.8%。
从检查结果来看,有12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83家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证券类机构化基金不符合杠杆率要求等违规问题;190家机构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管理制度和合规风控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等问题。
对此,证监会采取处理措施:一是相关证监局对83家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披等问题的私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二是对6家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规问题的私募立案稽查,并对其中4家私募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三是将涉嫌违法犯罪的8家私募的违法违规线索通报地方政府或移交公安部门,并对其中6家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同时,上述问题及采取的监管措施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并由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常德鹏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坚决整治行业乱象和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私募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同时,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诚信原则的私募机构及人员,证监会也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此外,常德鹏还透露证监会正在就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征求意见。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规定制定时间较早,对投行要求制定规则较为分散,特别是近年来投行类业务快速发展,执业良莠不齐,出现了内部控制与业务脱节的现象。此次征求意见的内控指引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列居首位的就是聚焦投行类业务的主要矛盾,包括规范薪酬激励机制、过度激励问题和业务活动管控不足问题,提高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加强对投行类业务立项的要求,改正之前的走过场、名不副实的问题。此外,内控指引中还涉及了突出投行类业务内部标准的统一,建立底稿管理等全行业统一的管理要求;完善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合规风控的防线,明确各内控部门职责范围;强调投行内控的有效性等内容。(记者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