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获税收优惠超4亿引问询
招股书披露,2014-2016年,中国出版传媒所得税优惠额分别为1.29亿元、1.52亿元和1.77亿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57%、22.39%和28.72%,合计金额为4.58亿元。
据证监会2017年06月26日发布的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证监会要求中国出版结合财税〔2014〕84号文颁发的背景补充说明该项政策的可持续性,补充说明各所属单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身份的可持续性,并披露按照该项政策享受所得税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2)中译公司为享受财税〔2014〕84号文优惠的单位,2015年3月,中译公司分立为中国翻译和中译出版,原中译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中国翻译承继,中国翻译后于2016年转让至出版集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中国翻译承继中译公司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中国翻译在发行人合并范围期间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比例,说明中译出版未能取得相关税收优惠身份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并提供相应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要求中国出版结合财税〔2013〕87号文颁发的背景补充说明该项政策的可持续性,补充说明各所属单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身份的可持续性,并补充披露其他地区的具体范围及业务内容,以及向相应地区销售的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
据证监会2017年07月21日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主板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以下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存货中发出商品的内容、库龄、对应的客户,主要的合约约定等情况;计算存货库龄的方式,在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之间转移是否影响账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减值计提的具体依据,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大额滞销商品;寄销模式下发出商品是否存在大额退货,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发行人对于发出商品的相关审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审计准则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下属商务印书馆等6家子公司于2011年3月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签订《中国出版集团出版发行综合业务楼联建协议书》,至2011年4月商务印书馆等6家公司已向出版集团预付资金19,503.05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相关联建项目的立项、建设等是否存在违规情形;项目目前仍在前期筹划阶段的原因,是否存在缓建或无法推进的风险,继续实施是否存在障碍,发行人的应对措施;项目分摊建筑面积的方法是否公允;发行人预付相关资金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构成出版集团占用发行人资金,是否存在被变相占用或者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