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见效快但“后劲不足”
面对已成行业之痛的“逃费”现象,各地也不乏专项打击行动。
2015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在全省高速公路持续开展打击“偷、逃、漏”通行费专项行动;贵州、山西、重庆等地同年也相继开展专项行动。
2016年,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联合多个部门单位,在八达岭高速路昌平收费所开展“治逃收费公路逃费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治理逃缴通行费车辆。
专项行动最大优点在于联合多个部门力量,并在短期内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也同样存在着“致命弊病”,即行动过后逃费行为的死灰复燃与卷土重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目前对逃费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公安部门的打击能力最强。但现实中公安与高速路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联动机制,一般由企业自行举证,控制违法车辆后再报公安部门处置。在历次联合执法行动中,公安和路政等部门也以配合为主。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外地有些高速路运营有官方身份,逃费归公路局执法部门负责,他们有执法制服和行政执法证件,实际效果比较好。而企业治逃人员是非行政执法人员,无强制权,大货车司机抓住这个弱点,无视管理恶意逃费。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张柱庭教授介绍,目前高速公路主要分为经营性高速公路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方是企业,收取通行费是用路者与经营管理单位这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具强制力。但能否将情节恶劣的逃费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惩治逃费能否“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答案是肯定的。
相关法规待修订 有望加重处罚
记者检索相关新闻发现,近年来各地均有通过司法途径惩治逃费行为的成功案例。
2017年7月25日,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拦下一辆逃费撞杆的大货车,此车屡次逃费累计57次。大货车司机朱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顺义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数月来多名长途大货车司机采用在高速公路出口处更换短途高速公路收费卡的方式偷逃高速费用,累积金额达70余万元。吴中法院以诈骗罪对涉案四人判处一年半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张柱庭说,最高法对高速路逃费行为已有司法解释,可按照诈骗罪量刑,量刑有涉案金额限制,一般是3000元起,各地方可以制定高于它的标准。